到2011年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得到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3]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大(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糧食計畫署(WFP)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聯合國裡最主要的公眾人物是秘書長,自2007年起,該職位由韓國的潘基文擔任。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有6種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2]
歷史
1946年至1952年,聯合國臨時駐紮在紐約州成功湖(Lake Success, New York)斯佩里陀螺儀公司(Sperry Corporation)的一處產業中。隨後便遷移到了紐約市曼哈頓新建成的聯合國總部裡。
聯合國成立伊始,便受到各種爭議和批評。在美國,約翰•柏奇會是聯合國早期的反對者之一,前者在1959年發起了“讓美國退出聯合國”(get US out of the UN)運動,指控聯合國意圖成立“全球政府”(One World Government)。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美國遲遲沒有承認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為法國的合法政府,於是法國最初便被排除在創建新國際組織的會議之外;這或多或少地影響了法國對早期聯合國的看法,例如戴高樂曾將聯合國蔑稱為“那玩意”(le machin);另外,戴高樂也不認為全球性的安全聯盟要比國家間的防禦條約更有助於維護世界和平。[6]
[编辑] 成立的法律基礎
聯合國成立後不久,便在國際法院的建議下,尋求成為國際法人以應對“向聯合國事務中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情形。[7]問題的關鍵在於,作為組織的聯合國,是否具有“向一國政府提出國際索賠的能力,假若該國造成了該組織聲稱之傷害時”。[注 1][8]國際法院的觀點是:
- 該組織旨在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國際人格,並擁有運作於國際層面之上的能力,是其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的基礎……因此,法 庭得出的結論是,組織是一個國際人。這並不意味著將它等同於一個國家,它顯然不具備國家的法律人格、權利和義務……這裡的意義在於,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並 擁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從而能夠提出國際索賠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注 2][9]
[编辑] 組織
其中,五大機構中有四個位於紐約市國際領土上的聯合國總部中,國際法院則位於荷蘭海牙;其餘的主要機構則位於日內瓦、維也納和奈洛比的辦事處裡。其他的聯合國機構則遍及世界各地。
聯合國共有六種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檔的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2]秘書處則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言為工作語言。其中四種官方語言均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官方語言(其中英國和美國都將英語視為事實官方語言);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則是除常任理事國外使用國家數最多的語言(西班牙語是20國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是26國的官方語言)。聯合國創建時的官方語言共有五種,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語。《聯合國編輯手冊》指出,英語檔應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寫為準,漢字應以簡體中文為準。繁體中文在1971年中國代表權發生轉移後(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被取代。
[编辑] 聯合國大會
在對重大問題表決時,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的成員國贊成方可通過。此類重大問題包括:選舉機構成員,授予、暫緩或開除成員國資格,以及預算事項等。其餘 問題則需要多數成員國贊成才能通過。每個成員國都有一票可投。除了預算審批事項,決議對成員國不具有約束力。大會可以在聯合國框架內對任何事項提出建議, 但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事項則由安全理事會審議。[原創研究?]
[编辑] 安全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成員國組成,其中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注 3]、法國、俄羅斯[注 4]、英國和美國;十個非常任理事國,現任國家有: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哥倫比亞、加蓬、德國、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亞、葡萄牙和南非。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對實體而非程式決議的否決權;因此,任一常任理事國能夠否決它們不接受的決議,但不能阻止對這項決議的討論。十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在確保區域平衡的前提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安理會主席一職按理事國國名英語字母順序每月輪換。[12]
[编辑] 秘書處
按照憲章的規定,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請求或接受聯合國外任何政權的指示。聯合國成員國都應尊重秘書處的國際性,而不設法影響其工作人員。秘書長本人負責遴選工作人員。[14]
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解決國際爭端、管理維和行動、舉辦國際會議、收集安理會決議實施的情況並與成員國政府商榷各項措施。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和維持和平行動部在上述領域發揮著關鍵作用。秘書長可以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14]
[编辑] 秘書長
在羅斯福的設想裡,聯合國秘書長應是一位“國際事務調停者”(world moderator);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定義,這一職位是該組織的“行政首長”。[14]同時,憲章許可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14],使其在世界舞臺上有更大的活動空間。該職位現已演變為聯合國的雙重管理角色、外交官和發言人,負責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糾紛,並在國際性問題上謀求共識。[15]
秘書長由安全理事會提名,並由聯合國大會表決任命;[16]在理論上,如果聯大表決時未達多數票數,安理會的提名可被否決,但該情況至今尚未發生過。[17]對於秘書長的任期,聯合國未作具體規定。[17]
# | 姓名 | 國籍 | 就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備註 |
---|---|---|---|---|---|
1 | 特裡格韋·賴伊 | 挪威 | 1946年2月2日 | 1952年11月10日 | 辭職 |
2 | 達格·哈馬舍爾德 | 瑞典 | 1953年4月10日 | 1961年9月18日 | 殉職 |
3 | 吳丹 | 緬甸 | 1961年11月30日 | 1972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亞洲的秘書長 |
4 |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 | 奥地利 | 1972年1月1日 | 1982年1月1日 | |
5 | 佩雷斯·德奎利亞爾 | 秘魯 | 1982年1月1日 | 1992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美洲的秘書長 |
6 |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 | 埃及 | 1992年1月1日 | 1997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非洲的秘書長 |
7 | 科菲·安南 | 加纳 | 1997年1月1日 | 2007年1月1日 | |
8 | 潘基文 | 南韓 | 2007年1月1日 | 現任 |
[编辑]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和平宮,與一所私立的國際法研究中心海牙國際法學院共用一座建築。國際法院的部分現任法官亦是該學院的校友或前教員。設立國際法院的目的,是裁決國家之間的糾紛。國際法院曾審理過戰爭罪、非法的國家幹預及種族清洗的案件。其中,仍有案件尚在審理中。[20]
2002年,在經過了聯大發起的一系列國際討論後,國際法院的相關機構國際刑事法院開始運作:這是首個負責審判觸犯國際法最嚴重罪行(包括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在人事和財政上獨立於聯合國運作。但是,國際刑事法院理事機構的一些會議、《羅馬規約》締約國大會則由聯合國負責舉辦。國際刑事法院和聯合國定立了關係協定,以規範和指導雙方的關係與合作。[21][22]
[编辑]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编辑] 經濟領域的附屬機構
[编辑] 經費
聯合國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聯合國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聯合國大會審查聯合國的經費,並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各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聯合國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聯合國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為此每財政年度聯合國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2000年協定的部分規定,單個會員國的會費占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這是美國承擔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0.001%。會費分攤每3年調整一次。自聯合國于1945年成立以來,美國一直是向聯合國提供經費最多的國家。
根據第61屆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12月22日通過的決議,2007年-2009年繼續執行2000年制定的聯合國會費分攤方法, 而中國的會費比額在重新計算後將由2.05%上升至2.667%。按照現行比額表計算,中國在2007年至2009年的會費比額將達到2.667%,預計 總額超過4000萬美元,上漲幅度在各國當中位居前列。2011年聯合國會員國應繳納的會費,美國依然是繳納會費最多的國家,保持22%的最高分攤比例不變;中國提升至3.189%,而日本則由19.4%下降到12.53%。此外,德國8.018%,英國6.604%,法國6.123%,俄羅斯1.602%。[25]聯合國會費繳納比例每三年修改一次,會費比額編制方法的制定依據支付能力、同時給予人均國民收入低的國家適當寬減的原則。
聯合國的特別專案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專案是通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支援。
[编辑] 任務
[编辑] 裁軍與軍控
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裁軍與維持和平是聯合國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但是在《憲章》簽署後僅幾個星期,核武器就被開發出來,從而改變了舊有的裁軍與軍控概念。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第一次會議(1946年1月24日召開)所通過的第一個決議就是有關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裁軍會議是國際社會為多邊談判軍控與裁軍協定的唯一論壇,裁軍會議目前有66個成員國,包括五個主要核大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雖然裁軍會議並不是聯合國的正式機構,聯合國秘書長向裁軍會議派出私人代表,這名代表是裁軍會議的秘書長。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往往要求裁軍會議討論特定的裁軍議題。而裁軍會議每年也向聯合國大會彙報工作情況。
[编辑] 人權
創立聯合國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維護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發生的慘無人道的大屠殺與種族滅絕令國際社會認識到,新的國際組織必須防止在未來發生類似的事件。早期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以討論並回應有關侵犯人權方面的投訴。《聯合國憲章》要求其成員國尊重人權,並應為維護人權採取聯合或單獨行動。《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被聯合國大會確認為是世界各國應該遵守的人權標準。聯合國大會也經常就人權問題進行討論。大會下屬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內的人權機構,主要就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協助。
[编辑] 貢獻
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在堅持與貫徹《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聯合國為一些過渡到民主政體的國家提供協助,包括監督與協助開展自由公平的選舉、提高司法系統的品質、起草憲法、訓練人權官員。聯合國機構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貢獻。聯合國也支持婦女權益的提高。聯合國組織從1985年起開始出現性別主流化的主張,用意之一就是鼓勵婦女積極參加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26]
2006年3月9日,聯合國舉行儀式,正式啟動中央緊急應對基金,為聯合國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開展救援活動提供了資金保證。[27]
[编辑] 對聯合國作用的爭議
聯合國建立的初衷是維護世界和平,並且實行的是大國一致的民主原則,但仍有人對此持有異議。[编辑] 軍事制裁
有人[谁?]認為,聯合國沒有強而有力的制裁措施,難以落實和平。冷戰結束之後,聯合國開始在國際安全、維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較為積極的角色;近年來維持和平任務(簡稱「維和」)的派遣頻率以及規模不斷突破歷史新高,相關費用也已成為該組織財務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於「國家」仍為國際舞臺上最主要行為者的現實環境,聯合國對於強國的行為仍無力約束,一些與強國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事務,也難以動員各國參與落實聯合國的決議。例如:1990年代在盧旺達,以及2007年蘇丹南部發生的種族屠殺慘案,聯合國均無法做出立即而有效的處置。2003年美國繞開聯合國的議事程式,片面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嚴重威脅聯合國權威,但是安理會只能事後追認。2006年以色列軍隊進攻黎巴嫩南部,原駐該地的維和部隊未能發揮作用,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停火,亦未能立即落實。對於印度、巴基斯坦、朝鮮等國家進行核武試爆的行為,安理會均決議反對,但是印度、巴基斯坦還是事實上擁有核武器的國家。2009年以色列軍隊進攻巴勒斯坦加薩地區,並攻擊聯合國該駐地設施與人員,安理會亦未能立即而有效的處置。
[编辑] 大國影響力
其中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衝突,在雙方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十分明顯。在臺灣加入聯合國問題上,臺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實際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與治權從未及於臺灣,不能代表臺灣 2300萬人民,故而中華民國常年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但多數會員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堅定立場,而對該國投下反對或者棄權票。但是中國大陸方面認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不是主權國家。當然不能參加聯合國。聯合國阻止臺灣加入是無可厚非的。此事由於牽扯到複雜的兩岸關係而無法取得共識。
[编辑] 改革
近年來改革聯合國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是具體聯合國需要改革的地方依然沒有獲得共識。無論是那些希望聯合國發揮更大作用的人,還是希望聯合國只是提供人道援助的人,都宣稱聯合國應當“改革”,但是他們所希望看到的改革實質卻是很不同的。[编辑] 安全理事會改組
聯合國機構改革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擴大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初時建立的,反映的是二戰的勝負結果,以及戰後不久的世界權力格局,與今日的世界局勢已有落差。
日本、德國、印度和巴西明確表態共同尋求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因各自面臨來自不同方面的反對聲音,而未能如願;後來上述各國遂恢復獨力運作爭取的策略。
主要的改革提議,或者強調應透過擴大成員國集團來改善安理會的代表性,或者調整常任理事國結構以反映今日的國際政經實力。例如主張應讓更多位在發展中國家成為常任理事國,如印度、巴西等,或者新加入「不具備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等。由於安理會改革涉及錯綜複雜的國際關係,並且極可能有損現有常任理事國的大國分配利益,無論何種方案均有相當程度的反對意見以及窒礙難行之處,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很難達到共識。
[编辑] 聯合國的會員國數目
目前聯合國共有193個會員國,近期加入的會員國是於2011年7月14日入會的南蘇丹共和國。梵蒂岡為常任觀察員國;另外巴勒斯坦國亦是聯合國觀察員,但是個尚未完全獨立的國家。[编辑] 註腳
- ^ 原文:“the capacity to bring an international claim against a government regarding injuries that the organisation alleged had been caused by that state.”
- ^ 原文:“the Organization was intended to exercise and enjoy, and is in fact exercising and enjoying functions and rights which can only be expla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ossession of a large measure of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and the capacity to operate upon an international plane ... Accordingly, the Court h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rganization i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That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saying that it is a State, which it certainly is not, or that its legal personality and rights and duties are the same as those of a State ... What it does mean is that it i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that it has capacity to maintain its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
- ^ 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 ^ 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位由俄羅斯聯邦取代。
[编辑] 參考文獻
- ^ file:United Nations Members.svg. "The designations employed and the presentation of material on this map do not imply the expression of any opinion whatsoever on the part of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cer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any country"
- ^ 2.0 2.1 2.2 大會議事規則 - 語文. 聯合國大會 [2011-05-30].
- ^ What are Member States?. 聯合國官方網站 [2010-12-05].
- ^ David, Wilton. United Nations. Etymologies & Word Origins: Letter U. WordOrigin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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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rbet, Pierre. Naissance des Nations Unies. Espoir. 1995 (102) (French).
- ^ Reparations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CJ Reports. 1949. p. 178.
- ^ Lindblom, Anna-Karin,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5, p.58
- ^ Lindblom, Anna-Karin,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5, p.59
- ^ Membership of Principal United Nations Organs in 2005. United Nations. 2005-03-15.
- ^ 第五章: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 [2011-05-22].
- ^ 安全理事會的成員. 聯合國 [2011-05-22].
- ^ 秘書處. 聯合國 [2011-05-22].
- ^ 14.0 14.1 14.2 14.3 14.4 第十五章:秘書處. 聯合國 [2011-05-22].
- ^ 15.0 15.1 秘書長的作用. 聯合國 [2011-05-22].
- ^ 聯合國秘書長的任命條件. 聯合國 [2011-05-23].
- ^ 17.0 17.1 An Historical Overview on the Selection of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es-General (PDF). UNA-USA [2007-09-30] (原始内容存档於20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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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資料.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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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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